12月1日,由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指导,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南大学共同主办,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主题的第八届“法治中国·湘江论坛”在湖南省长沙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共收到学术论文900余篇。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湖南大学、湘潭大学等30多所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等百余名专家学者参与了论坛交流研讨。
论坛分为开幕式,主题报告,闭幕式三个部分。主题报告环节分设“深化立法改革与提高立法质量”“深化推进依法行政”“健全执法司法体制与建设法治社会”“推动安全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四个单元,围绕不同主题分别展开讨论研究。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法学会法治反腐研究会会长吴建雄教授受邀参加此次论坛,并在第三单元“健全执法司法体制与建设法治社会”作题为《推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的主题报告。
吴建雄教授在报告中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一节中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节中提出:“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从法治和反腐两个维度对监察执法与刑事审判、刑事检察、刑事侦查及相关执法活动有机衔接作出部署安排,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反腐败体制机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吴建雄教授强调,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首先要厘清监察权、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执行权等“五权”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腐败治理领域)和查办非职务犯罪案件(社会治理领域)的关系及其差异。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五权”的衔接关系是:以监察为主导、公安为协助、检察为枢纽、审判为中心、执行为终局。在查办非职务犯罪案件中“五权”的衔接关系是:以公安为先导、检察为枢纽、审判为中心、执行为终局、监察为保障。此为腐败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差异、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内在逻辑决定的。其次要明确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五权”衔接的内涵,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即:管辖上的衔接(监察、检察、公安、执行),证据上的衔接(监察、检察、审判),留置与强制措施的衔接(监察、检察),移送起诉的衔接(监察、检察),审查起诉的衔接(监察、检察、审判),审判的衔接(监察、检察、审判),监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衔接(监察、检察、审判),涉案财务处置的衔接(监察、检察、审判)。这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五权”各自的不同职责所决定的。最后要把握查办职务犯罪衔接机制的体系构成。即以完善职务犯罪管辖衔接为前提,以完善职务犯罪证据衔接为核心,以完善职务犯罪强制措施转换为必需,以完善职务犯罪移送起诉衔接为关键,以完善职务犯罪审查起诉衔接为要旨,以完善职务犯罪刑事审判衔接为中心,以完善职务犯罪量刑建议衔接为必要,以完善涉案财物处置衔接为补充。这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定流程和“五权”各自的不同的价值功能所决定的。
吴建雄教授表示,基于上述思考,他提出了将推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法定化的建议。吴建雄教授认为可考虑将监察法总则第四条“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细化。在第五章“监察程序”中增设一节,明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具体职责。解决检察机关重大案件提前介入,“退补调查”与“自补侦查”等实践问题,完善指定司法管辖的协商程序和工作要求,规范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和程序,保证监察机关调查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有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与此同时,还提出了从坚持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完善监察机关内控机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确保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监督约束,将司法人员侵权渎职、刑讯逼供等14种罪名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畴,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形成反腐败强大合力奠定坚实基础。
会前,吴建雄教授还被聘为“法治中国·湘江论坛”学术委员会委员,参与了相关征文的评奖活动。